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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和要求
时间:2015-09-1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39778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提高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申诉)的有管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申请再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6、《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7、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应以申诉方式提出。

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3、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应以申诉方式提出。

三、刑事案件申诉

1、《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