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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指南
时间:2016-10-09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1113

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间称“民告官”。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l、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案件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起诉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八、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九、案件的审理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上诉期限和审理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