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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手软,“疫战”下的司法拘留
时间:2020-06-29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748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拖欠工程款长达1年之久。6月28日,义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铜陵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原股东刘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该案系疫情防控期间,义安区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案件。

山东某劳务建筑公司与铜陵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铜陵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向义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690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铜陵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要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李某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铜陵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审查,该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追加。

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多次劝诫无果后,义安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在充分做好防护措施后,执行干警将刘某送至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核酸检测。由于核酸检测第二天才能出结果,刘某被安排在某宾馆,6名执行干警整夜轮班看守,6月29日上午,在领到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后,该名被执行人被送入拘留所,等待他的是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惩戒。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