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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古某某等12人涉黑案
时间:2020-07-31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44008



7月31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古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古某某自2007年开始纠集多人在赌场“放漂”,聚敛大量财产之后,又通过其在赌场“放漂”的名气及经济实力笼络、招纳、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逐步形成了以古某某为首的、顾某某等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清晰,等级明确,有组织纪律约束,平时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高额非法利益,进而成立万邦公司,以合法形式为伪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仅万邦公司高利放贷资金达3693.53万元,收取高额利息1374.96万元;赌场“放漂”资金达2689.78万元。2013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4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3起,开设赌场3起,公然强拿硬要、强行占用他人财物抵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名群众受伤(其中轻微伤7人)。被告人古某某及组织成员借助非法权威,实施有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控制铜陵当地的非法高利放贷活动,敛财数额巨大,在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中形成重要影响;通过暴力手段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心理产生威慑,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首要分子古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顾某某等11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此外,7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分别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义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