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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义务存疑,法官释法解惑
时间:2020-09-16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616

离婚后前妻的医疗费用要不要付?离婚事实是否影响之前婚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最近,被执行人查某很疑惑,自己已经离婚了,还要履行对前妻的扶养义务吗?

查某与夏某二人经介绍相识四个月后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夏某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2019年9月,夏某病情发生变化,住院治疗花费三万余元。双方因医疗费用产生纠纷,夏某于2020年7月3日向义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某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剩余2万元医疗费用。该案经判决,查某应支付夏某2万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夏某生活费1000元。与此同时,2020年7月17日,查某向义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查某与夏某离婚,查某给予夏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8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案件生效后,查某仅支付了3万元,夏某于2020年9月4日向义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书及调解书。承办法官收案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经过询问,原来查某误认为离婚后,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可以不用支付先前生效判决中的2万元医疗费用。法官对查某耐心的解释扶养义务的内容和生效判决的意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不因后来的离婚事实发生而消失。经过法官的明法释理,查某明白了自己的错误,支付了应履行的医疗费用,并承诺剩余经济帮助会继续按照调解协议准时履行,两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