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全力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办理
时间:2025-02-05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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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至关重要。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和责任心直接影响着破产企业的财产调查接管程度,影响着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决定着破产程序的顺利与否,为此,管理人的选任指定系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的关键工作。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简单粗暴的实现了形式公正,并未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话语权,新任管理人无法快速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办理质效。
近日,义安区法院收到两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两公司均为同一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的母公司已经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并完成了工商等注销手续。作为该母公司的两子公司,其均在破产清算申请材料中书面推荐母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义安区法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参会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充分研判,认为原母公司管理人具有管理人资质,且在办理原母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经对作为申请人的两公司情况较为熟悉,对该管理人推荐在听证会期间亦无人提出异议,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平衡管理人报酬保障问题,同意了两申请人的书面推荐申请,直接指定原母公司管理人继续作为两申请人破产管理人办理案件。
义安区法院此次管理人的选任系对传统管理人选任方式的重要突破,尊重了案件办理的客观规律,增强了案件各方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提高管理人的选任质量和效率。
展望未来,义安区法院将继续完善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发展。同时,义安区法院也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待,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文字: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