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诚信诉讼不可越界 破产裁定不容挑战
时间:2025-05-21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00

“法官,我们确实对法律理解有偏差,这就撤回材料重新学习。”在铜陵市义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耐心释明下,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了法院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撤回了全部立案材料。义安区法院精准释法明理,严肃制止违反诚信诉讼原则的重复诉讼行为,有力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司法权威。

A公司提交立案材料,主张取回支付给破产企业B公司的40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A公司的权利性质实为债权而非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取回债务人占有的非债务人财产,必须以该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且能够特定化为前提。然而,A公司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债权申报表均表明,其权利性质为债权,而非物权。因此,A公司以取回权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了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院进一步指出,A公司已通过破产程序确认了其债权。一年前,A公司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了400万元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及B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A公司的普通债权性质及金额。A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破产案件,应当知悉破产债权申报及无异议债权经裁定确认的法律后果。此时再以相同事实启动新诉讼,无异于对生效裁定的"二次挑战"。法院明确指出:破产程序具有集体清偿的终局效力,若允许个别债权人"另起炉灶",将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根基。

承办法官强调,法律不是可以随意拆卸的乐高积木,而是环环相扣的程序链条。当我们选择诉讼维权时,首先要学会在法律框架内找准自己的坐标。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滥用诉权将面临司法惩戒,义安区法院绝不姑息滥用诉权行为、绝不突破程序正义底线、绝不动摇破产保护机制,将持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筑牢诚信诉讼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文字:聂翔 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