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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说法:“预重整”——困境企业的司法辅助协商机制
时间:2026-01-14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99

近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A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前,曾经历为期六个月的“预重整”程序。尽管最终未能通过预重整实现企业重生,但其过程清晰展现了“预重整”这一司法辅助机制如何为困境企业争取协商空间,同时为后续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奠定基础。

案件回顾:从“预重整”到“破产清算”的程序衔接

A公司开发的地产开发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陷入债务僵局。20256月,义安区法院对A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开展资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工作。然而,由于A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与主要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有效协商,202512月,法院依法撤销备案登记并终结预重整程序。随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听证审查后裁定受理。

尽管预重整未挽救企业,但其价值已体现在程序衔接中: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完成的债权申报、资产初步评估等基础工作,为后续清算程序节约了大量时间与成本;同时,A公司通过预重整对自身经营能力形成清醒认知,在清算审查阶段未提出异议,推动程序高效推进。

什么是“预重整”?——司法引导下的市场化协商机制

预重整并非法定破产程序,而是法院登记备案后,由预重整管理人监督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通过协商拟定方案,形成共识后再申请重整的“司法辅助协商机制”。其核心特点包括:

市场化自治为主:债务人主导协商过程,法院仅提供程序框架,不直接干预实体谈判,体现“司法引导下的意思自治”。

程序成果可延续:预重整期间完成的债权申报、资产调查等工作,可依法在后续破产程序中有条件高效沿用,降低制度成本。

双重价值审查:预重整管理人可对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行性进行专业评估,避免无挽救可能的企业盲目进入司法程序。

预重整的价值:不止于“缓冲期”

本案虽未通过预重整实现企业重生,但其过程仍体现了制度的多重价值:

信息披露与价值发现:债务人需全面披露资产负债、涉诉涉执等关键信息,帮助债权人客观评估企业真实状况。

降低程序成本:债务梳理、资产调查等工作前置,本案清算程序因预重整基础工作而效率显著提升。

提前检验可行性:通过市场化协商测试方案可行性,避免盲目推进重整造成资源浪费。

搭建沟通平台:通过债权人代表会等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本案中职工债权即通过预重整协商提前确认。

预重整成功的关键:债务人谈判能力是核心

预重整的成功与否,本质上取决于债务人自身的谈判能力和方案可行性。结合本案及实践经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与诚意:企业需具备基本治理结构,无转移资产、恶意逃债等行为,且有真实协商意愿。

核心价值支撑:需存在可挽救的主营业务或核心资产。(如本案地产开发项目虽有续建价值,但因短期内缺乏资金落实导致协商失败)。

程序规范保障:预重整管理人需依法履行调查、监督、方案协调等职责,确保协商公平透明。

法官提示:预重整不是“债务豁免通道”

预重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提供的司法辅助机制,企业陷入困境时需注意:

及时申请评估:在出现清偿困难但未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时尽早申请,避免错过最佳协商时机。

配合专业调查:如实提供财务账册、资产清单等材料,虚假披露可能导致程序终止。

重视债权人参与:通过债权人代表会等机制充分听取意见,提升方案认可度。

理性评估前景:对明显缺乏重整价值的企业,应及时转入清算程序,避免资源空耗。

 

A公司案的完整过程表明,预重整作为庭外协商与司法程序之间的重要桥梁,虽不能保证企业重生,却能为困境企业争取宝贵的协商窗口,也为识别真正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了缓冲与检验空间。未来,义安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引导与监督职能,推动预重整机制规范运行,为企业纾困与市场出清提供更加清晰、高效的司法助力。

 

 

文字: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