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说法:你的破产债权,不能用来还别人的账
时间:2026-01-21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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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主张“欠我的工程款”与“我欠别人的借款”相互抵销?近日,义安区法院在审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M先生主张以其对破产企业的工程款债权,直接抵销其欠付第三方的个人债务,该请求未获支持。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并非“万能钥匙”,其行使必须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双向、主动、限定”规则。
核心规则:抵销权是“双向道”,非“立交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抵销权有其独特的规则设计:
1. 关系必须双向且闭合:只能发生在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即双方互负债务。它像一条封闭的“双行道”,不能随意接入第三方债务的“匝道”。本案中,M先生试图用对A公司的债权,抵销欠B个人的债务,实质是构建了一个涉及三方的债务链,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相对性。
2. 行使必须主动:债权人需自行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抵销主张。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除非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这意味着,债权人若不行使,权利可能沉睡,管理人也无义务提醒或代为操作。本案中,M先生也未能证明其已就符合双向条件的债务向管理人提出过有效抵销申请。
3. 目的在于公平:该制度的核心是简化清偿、提高效率,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底线。若允许任意跨主体抵销,无异于用本应纳入破产财产池、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优先清偿某个债权人的个人对外债务,这违背了破产制度根本原则。
法官提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抵销权行使指南
明确对象:破产抵销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的直接互负债务。
主动申请:债权人应当主动、正式地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的抵销主张。管理人不会主动通知或代替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抵销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该条所列的禁止抵销情形(如恶意取得债权等)。
相对性原则:不能突破抵销权的相对性原则,如试图用对债务人的债权去抵销对第三方的债务。
尊重司法程序与生效文书: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等需依法衔接。当相关债务已进入其他强制执行程序时,抵销主张可能受到限制,需遵循法定的协调与解决路径。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中企业风险出清的重要法治化途径。理解其特有规则,特别是抵销权行使的主动申请要求和严格的双向相对性原则,有助于债权人理性维权,也有助于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共同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文字: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