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说法·说破】破产案件为啥不能“想撤就撤”?
时间:2026-02-04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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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打官司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起诉后若想撤诉,法院通常应予准许。但在破产案件中,这一原则却有明显不同。近期,义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矿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就体现了破产审查程序的特殊性。
普通诉讼:处理“两人”之间的纠纷
一般的民商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变更或结束诉讼程序。
破产程序:关乎“一群人”的公平
破产程序的核心不是解决单个纠纷,而是对一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总清算”。它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保以及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它的启动和进行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
为何破产申请不能“一撤了之”?
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肩负着法定的主动审查职责。法院必须查明企业是否确实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法定破产条件。这是基于以下重要原因:
1. 保护多数人利益:破产程序影响的是全体债权人、职工等多个群体的利益,不能仅因某一申请人撤回而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2. 维护清偿秩序:允许随意撤回,可能导致程序被不当利用,妨碍债务的公平、有序清理。
3. 保障经济健康:对确无生存能力的企业,及时、依法通过破产程序使其退出市场,有助于释放生产要素,化解债务风险链,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以案说法:程序背后的责任
在义安区法院近期审理的矿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中,尽管曾有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但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停滞、账户被冻、欠薪数百万元、多笔债务未履行,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此,不应当因申请人撤回而终止审查,在主动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检察机关监督,听取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法院最终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这一做法不是“强行推进”,而是在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提下,履行对法律负责、对所有利害关系人负责的审判职责。
法官提示:破产申请须知
若您作为债权人拟申请债务企业破产,需重点准备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材料(如生效判决、持续催收记录等)。申请后如需撤回,应在法院裁定受理前提出,是否准许需经审查。
若您所在企业被申请破产,认为自身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在审查期间提交正常经营、资产足额等相关证据进行说明。如对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不服,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请注意,撤回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程序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债务企业切勿试图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否则不仅申请将被驳回,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的“清道夫”,既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困境企业提供合法退出路径。法院在审查中保持主动性,正是为了平衡个体意愿与集体利益,让每一个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进退有序”。
文字:周文进